其他标语

俩篇有关商务标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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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务标语与商标

俩篇有关商务标语参考

商务标语与商标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 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产品,指导消费而作宣传或广告用的口号和短语。因为它常常和商标同时出现,所以与商标有密切的联系。但商务标语既不起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也不能独家占有使用,而且还会时常调整改变。所以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是商标,也勿须注册。 对于一些具有独特创造性的商务标语,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或《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来予以保护。

篇二:商务口号案例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注册了“ ”商标,用于标识自己生产的啤酒饮料等商品。2005年5月,百事可乐公司在中国内地强势推出“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在促销活动海报和促销活动期间售卖的百事可乐瓶身上和盖子上标注“蓝色风暴”字样。2005年11月开始,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 ”啤酒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冒用百事可乐公司标识而被查扣。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认为,百事可乐公司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标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百事可乐公司赔偿损失。百事可乐公司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中使用的“蓝色风暴”字样是该次活动的宣传口号,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并不侵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那么,百事可乐公司的商业宣传口号是否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百事可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使用“蓝色风暴”字样,与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内容完全一致,两者均使用在饮料上。争议的焦点在于,百事可乐公司的“蓝色风暴”宣传口号是否属于商标。法院认为,判断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是否属于商标,,主要应审查该标识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百事可乐在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产品瓶盖上仅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等行为,造成以“蓝色风暴”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显,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基于“ ”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百事可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令百事可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标识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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